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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工业化地区的城市更新

  对于亚洲等高人口密度、快速城市化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城市土地利用效率至关重要,因为土地效率直接决定其所承载经济活动的质量,进而决定了城市提供就业和服务、关照弱势群体的能力,高效率在一定程度上也意味着广义上的公平,体现了包容性城市化的发展目标。然而,现实却展现出与目标间的巨大鸿沟:基于土地产权细分,自主式的、缺乏合理尺度协调的土地开发,造成高密度、低强度的“半城市化”空间,土地利用低效、住房不足、空间分异、社会贫困。改造,作为弥合鸿沟的努力,将驱动社会经济空间的重构,但受到空间破碎及既得利益等因素的制约。如何整合破碎的空间与利益,推动高品质改造,是重要的研究课题。我国的农村工业化地区便是这类自主式土地开发的典型,以珠江三角洲尤为突出。在“严控增量、盘活存量”的政策导向下,珠江三角洲开启了“三旧”改造,以期实现高品质的“二次”城市化。佛山市南海区是“三旧”改造的先行试点地区。作者十余年聚焦南海区,开展规划设计服务与学术研究,积累了一手数据和资料。本文以此为基础,从广度上梳理南海区的空间破碎格局、整合改造特征,并选择作者亲历的两个改造案例,揭示政府在整合中的关键作用。

  1.三类空间破碎对改造的约束

  农村工业化地区在“三旧”改造背景下,存在三类空间破碎:一是物质空间破碎,表现为农村居民点、低效工业用地、国有用地与农地的高度混杂,呈现出“大分散、小集中”的特征(图1);二是以自然村为土地开发单元,将空间连片、同一性质用地划归不同权属主体,形成权属空间破碎(图2);三是由于“三旧”改造设定了一系列适用性政策,空间连片、权属一致的用地,被细分为适于改造与否的地块,形成政策空间破碎。

▲ 图1|四类用地的空间分布状况(2008年)

资料来源:对土地利用现状图的整理。

▲ 图2|典型行政村地类与权属分布(2010年)
资料来源:根据调研自绘。
  “三旧”改造政策意在通过界定集体建设用地的产权,建立健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以土地资本化激励土地权属人改造。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市场机制的发挥以低交易成本为前提。一般而言,破碎的空间和利益格局将增加交易成本,阻碍市场机制的发挥。具体来看,塑造品质空间需要以一定的规模统筹开发土地。空间破碎带来的是“多(供给主体)”对“多(需求主体)”的潜在交易方式。需求方为寻求区位合适、规模适中的地块,要对接不同的集体经济组织。供给方为供给一定规模的用地,要在集体经济组织间、集体经济组织和其成员间不断协商,并为寻求合适的需求方支付有形与无形的成本。潜在的高交易成本成为整合改造、品质提升的主要障碍。

  2.整合改造的特征与驱动因素

  将土地整合分为“跨集体经济组织(跨权属)”与“跨行政村(跨村)”两个层次,按整合主体数区分整合程度,从项目数量与规模、功能置换和驱动主体类型三个维度梳理了整合特征:

  (1)整合改造的项目是少数,跨权属比跨村数目多。整合有利于规模化,尤其是跨村整合,整合主体数越多,规模化效果越好(表1);

▲ 表1|改造项目的整合情况

  (2)功能置换与整合的关系体现了资本盈利性的特征(表2)。土地潜在增值是驱动改造的首要动力,但高交易成本会弱化这种动力。因此,面对整合中的高交易成本,唯有增值大的土地功能置换方能承受。实证表明:相比“工转工”、“商转商”,“工转商(住)”的改造所占比例最大,超过60%;跨村整合交易成本更高,因此跨村整合在“工转商”的置换中比例最高;虽然跨权属整合在上述三种置换类型中比例相当,但“工转商”、“商转商”的比例明显高于“工转工”。这说明盈利性越好的用途置换越偏向整合。

▲ 表2|功能置换与用地整合的关系

  (3)整合改造受资本主体的基础性推动与政府协调的引领性助力(表3)。前者以土地资本化加速土地流转,后者充当“交易中间人”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整合的项目数与用地规模上,开发商独资改造的占比超过五成,加上其与集体经济组织或政府的联合投资,占比进一步增加;投资主体间联合改造的整合效果显著,集体经济组织独资项目的土地整合规模最小,且独资项目的土地整合规模远小于合资项目,政府与开发商合资项目的土地整合规模最大,10倍于其他项目。这说明集体经济组织化解空间破碎的能力有限,欲化解空间破碎,外部力量的介入非常关键。整合程度的分析结果,再次彰显了政府介入的重要意义:在整合两个主体时,跨权属和跨村整合都以开发商独资为主,但随着整合主体数增加,政府与开发商联合成为主要形式。

▲ 表3|投资主体与用地整合的关系

  3.政府介入村间、村内整合的两个案例:机制、效应与弊端

  基于前述整合改造的特征与驱动因素,选择村间整合、村内整合改造案例各一个,深度揭示整合的过程,以及政府驱动整合的角色、效应与弊端。

  案例一:村间整合改造(图3)。

  这是一个作为全球垃圾集散地的村庄,在其区位从三镇交界转变为三镇合一的几何中心,其全球垃圾集散地的功能因国内外媒体的广泛报道而被政府取缔后,实现华丽转身的故事,也可以说是珠江三角洲“三旧”改造中第一个“吃螃蟹”的案例。取缔垃圾回收业务后,政府决定对其予以改造,但改造中如何化解物质与权属空间破碎、利益格局与诉求“破碎”,采用适当的城市经营策略推动改造,政府采取了三个阶段的行动:(1)政府承租五个村集体的土地,确保其既有租金收入不受改造影响,并承诺土地转国有开发中双方共享收益,因而获得了对其统筹改造的话语权;(2)政府编制规划,并据此协调政府征地需求、各村土地利益,开展市地重划,增强规划的实施性;(3)超越制度约束,探索多样化的土地开发模式,一地一策推动改造,包括:政府租用集体土地建设公园、道路等公益设施(图3中的地块①②),低价征用、出让土地用于发展高端商务办公与酒店(图3中的地块③),政府承租再转租集体土地用于高强度的批发市场、商用楼宇建设(图3中的地块④),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用作商品房开发(图3中地块⑤~⑧)。

▲ 图3|LJ地区的市地重划与功能布局

  案例二:村内整合案例(图4)。
  该案例区别于以宅基地为主的城中村改造和工业用地改造,展现了兼具两类用地的非农化村庄整体改造特征;区别于案例一中的行政村协商主体,展现了更具“社会经济共同体”特征,因而更具利益争夺性的自然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政府的利益协商;展现了物质和权属空间破碎之外,政府对政策空间破碎的化解;展现了改造中,一个带着极强目的性和迫切性的政府如何被集体经济组织挟持,进而不断妥协;展现了政府如何结合“村改居”,将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用于公益设施;也展现了政府与村庄集体如何互动,使一个非农化村庄向现代金融商务区转型的故事。该案例的改造也划分为三个阶段:(1)如同案例一,达成初步协议,寻求各方主体的改造共识。政府获得统筹话语权,组集体经济组织被赋予强大权能,包括是否供地、以何种方式供地的决定权,既得租金收入不受影响并分享未来增值的权利;(2)政府统一清理所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业用地,协商部分工业用地转国有出让,并分享土地出让收益(图5)。在此阶段,各组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决定出让多少用地,在与政府的利益争夺中,改变土地用途、增加开发强度;(3)推动以宅基地为主的剩余土地改造。政府要为集体经济组织复建集体物业,要处理房屋拆迁、居民安置与还迁等复杂事项,化解用地的破碎。该阶段见证了集体经济组织充分运用其有利的协商地位,利用物业复建、居民拆迁安置的不确定性,挟持政府,使政府在公共利益维护上不断妥协,表现为规划控制指标的超标或政府收益的让渡。
▲ 图4|NK村土地利用现状(2010年)

▲ 图5|集体经济组织出让土地分布情况(2011—2015年)

  两个案例的对比,揭示了政府在推动整合改造中的“交易中间人”角色(表4):(1)在供给侧,统一多主体的思想,推动土地活化与整合。如,两个案例都达成了政府“担成本、做补偿、保租金”、集体经济组织“享增值”的利益分配方案,并通过市地重划、统一清场或产权交易等方式整合土地;(2)在需求侧,采取有效的城市经营策略,凝聚市场共识。如,政府都通过旗舰项目激发市场需求,以公益设施先行赢得市场认同;(3)创新土地开发模式,一地一策地匹配供需。如,两个案例中多样化的土地交易方式。

  然而,政府深度介入整合也潜藏风险:(1)土地增值收益尽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案例一中政府和集体的最终利益分配比为89:11,案例二也达8:2。因政府公共投入而产生的增值收益被村集体不劳而获,于社会不公;(2)改造的城中村化。案例一只改造工业用地遗留了居住区,案例二也因宅基地改造中的复杂利益博弈,改造难度增加,有城中村化的风险;(3)政府后续承压较大。案例一中,政府面临转租地块开发失败、公益性设施用地租金的压力,案例二中,政府面临规划失控、利益失衡、改造烂尾的风险。

▲ 表4|政府统筹角色的比较

  4.结论

  我国广大低效利用的“半城市化”空间亟待改造,但面临破碎空间和既得利益格局的制约。虽然,整合改造有利于城市空间品质的提升,但目前整合实践还远远不够。整合多发生在村内小组之间,展现了行政村作为自治单元的协调作用,和对跨自治组织协作的抑制。整合受市场资本青睐的“工转商”驱动,并在政府介入的情况下尤为显著。政府作为“交易中间人”将复杂的“多对多”交易简化为“一对一”,并从供给侧、需求侧和供需匹配三个方面推进了土地交易与整合改造。

  如果说农村工业化是政府“统筹开发”职能缺位的结果,改造是实现高品质城市化的第二次或者说最后一次机会,那么充分抓住此次机会则需政府职能的归位,需要政府从政策、资本、信用等方面切实降低整合改造的交易成本,做好市场的“孵化器”。但南海区的实践也告诫我们,在利益分配等政策还未完善的前提下,政府以利益主体身份极力推动整合,也会面临被村集体组织挟持的困境,维护社会公平存忧。社会公平应作为政府统筹开发、衡量改造价值的重要标准。政府应逐步从土地整合中可市场化的部分退出,聚焦政策的完善与项目的整体统筹。

编辑:李梦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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