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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规定避免区域内牌匾标识同质化“千店一面”

  11月25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召开,《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草案)》提交审议。《条例(草案)》提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应当与周围市容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长安街等区域禁止规划、设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固定式牌匾标识不得在建筑物顶部或者超出建筑物外轮廓线设置等,此外,还提出避免区域内牌匾标识的同质化等。

  户外广告设施等应与周围市容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条例(草案)》共7章61条,包括总则、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标语宣传品、安全维护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草案)》以“统筹”管理为目标,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管理的总体要求。草案规定,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遵循市级统筹、属地负责,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文明美观、安全有序,公开公正、执法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 与城市区域功能和风貌相适应,与街区历史文化和人文特色相融合,与周围市容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应当安全牢固,符合节能环保要求,不得影响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功能,不得妨碍 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通风、采光,不得妨碍交通和消防安全。

  长安街等区域禁止规划、设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

  《条例(草案)》以“规划”管理为手段,明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制度措施。第十七条明确,下列区域禁止规划、设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天安门广场及广场东、西两侧、中南海及故宫周边;长安街及其延长线东起国贸桥东端西至新兴桥西端道路两侧;钓鱼台国宾馆周边;国家及本市党政机关、外国使领馆区域;军事机关、军事禁区用地范围内;湿地、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第二十五条提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的规定包括,不得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市政公共设施、交通管理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无障碍设施的使用; 不得破坏城市景观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外观等。

  避免“一刀切” 防止牌匾标识“千店一面”

  《条例(草案)》以“规范”管理为手段,明确牌匾标识管理的制度措施。明确市区两级城市管理部门编制固定式牌匾标识规范,强调管理部门在编制规范和设置管理时应当充分考虑辖区内不同区域功能和风貌特点,避免“一刀切”,防止牌匾标识“千店一面”。第三十条提出,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不同区域功能和风貌特点,组织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固定式牌匾标识设置规范编制并向社会公布区域固定式牌匾标识设置规范,为牌匾标识的创新性设计提供空间,避免区域内牌匾标识的同质化。

  《条例(草案)》明确固定式牌匾标识的设置要求及车身标识的管理规范,包括与其载体风貌、周边景观相协调。设置固定式牌匾标识不得在建筑物顶部或者超出建筑物外轮廓线设置,不得破坏城市景观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外观等。

  明确标语宣传品的设置要求和设置规范

  《条例(草案)》以“许可”管理为手段,明确标语宣传品管理的制度措施。明确标语宣传品的设置要求和设置规范。

  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地区除在国家政治、外交及其他重大活动期间由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置外,禁止利用交通、照明、电力、通信、邮政、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设置标语宣传品:天安门广场地区;中南海周边北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南至府右街长安街 路段的沿街地区,西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东至文津街北长街的沿 街地区,北起文津街北长街路口、南至南长街长安街路段的沿街地 区;城市副中心行政办公区;长安街及其延长线东起国贸桥东端西至新兴桥西端、二环路、高速公路;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编辑:liq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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